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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委員與學生自治幹職責說明

「宿委會委員」

  1. 宿委會委員代表員額產生:每年開學後10月由各系所推派代表男、女各1名(含七年一貫制高低年級)。
  2. 協助住宿生向學校反映意見,做為住宿生與學校之間的溝通橋樑。例如:決議宿舍相關的重大議案、監督宿舍行政事務等
  3. 協助推動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學宿舍管理要點及方案。
  4. 協調、整合、處理各宿舍之共同事務。
  5. 協助推動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學宿舍管理要點及方案。
  6. 協助宿舍寒暑假期間離退、入住行政工作。

 

 

「宿舍舍長、副舍長」

  1. 經公告徵選由當學年度具服務熱忱之住宿生遴選產生。
  2. 為各宿管會之代表人並出席各項會議,接受宿舍輔導員指導,綜理學生宿舍有關生活自治事宜。
  3. 彙整住宿生意見,提供學校有關宿舍管理及服務措施之建議。
  4. 協助推動本校學生宿舍理要點與方案。
  5. 負責該宿舍公共區域(自修室、交誼廰、健身房等)之整潔維護檢查與修繕反應處理。
  6. 協調、整合、處理各宿舍之共同事務。
  7. 協助宿舍寒暑假期間離退、入住行政工作。
  8. 綜理協助特殊(偶發)事件之處理。
     

 

「樓長」

  1. 對外代表該樓層出席有關宿舍會議。
  2. 本樓層公共區域清潔勤務之檢查與督導及損壞情形之查報。
  3. 協助檢查各樓層垃圾分類暨資源回收事宜。
  4. 協助收繳繳費單,核對住宿生名冊。
  5. 報告及協助(偶發)事件處理。
  6. 負責各樓層燈火管制事宜。
  7. 未設置樓長時由舍長、副舍長職掌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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