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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為災害防範措施

【火災】處理原則
一、建築物內發現有起火之虞者,立即通知舍監(宿舍區)或系辦主管(系所及處室)並副知駐警和教官。


二、立刻停止建築物內所有活動並關閉寢室或系所之電源及火源並迅速離開建築物。


三、可於起火初期拿起滅火器或消防水龍協助滅火,當無法滅火時,立即離開火場。


四、可協助災區交通,勿逗留火災區,以免影響救災。


為確保人身安全,火災現場,除指定人員外,餘禁止進入;災後,待通知並視狀況指定人員進入災區協助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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