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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委會「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修訂

一、旨揭要點第三點新增但書,規定其因傷病住院醫療或死亡係可歸責於僑生之違法行為或自殺所致者,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旨揭要點第五點新增第三項,規定申請之時間點應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提出,但事實發生於當年度十一月一日以後,或傷病住院醫療行為持續至下一年度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下一年度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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